審計委員會

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:

一、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。 

二、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。 

三、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、資金貸與他人、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。 

四、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。 

五、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。 

六、 重大資金貸與、背書或提供保證。 

七、 募集、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。 

八、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、報酬及其獨立性及適任性之評估。

九、 財務、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。 

十、 由董事長、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財務報告。 

十一、 其他本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。